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9 14:56:46  来源:吉安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科

法规原文:《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图片解读:吉安市审计局带你了解《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6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5月26日,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出台背景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审查监督行为,加大预算审查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2006年5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为规范我省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行为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59条,分为总则、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与原《条例》7章、52条相比,新增2章(分别是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删除14条、修改31条、合并7条、新增28条。修改主要内容为:

  (一)提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原则

  《条例》总结提出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四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五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二)明确人大有关工作机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

  《条例》详细规定了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职责:一是明确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职责;二是新增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先审查职责;三是赋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专项审查职责。

  (三)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和要求

  《条例》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执行审计、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分别设置专章规范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并将预算绩效列入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并细化了人大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重点内容。

  (四)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时限

  《条例》对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先审查、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规定人代会审查预算草案,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及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政府将以上材料及汇总预算、汇总决算等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审议、备案的时限。

  (五)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和方式

  《条例》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更加突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实效,增加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以及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等内容,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手段。

   三特色和特点

  一是突出了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要求,《条例》分别设置专章规范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进一步规范人大审查监督地方政府债务、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细化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重点、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等。

  二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先审查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负责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这是将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实际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加以固定,有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质量。

  三是完善了重点审查内容和方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批准本级预算草案的同时,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预算草案和专项资金安排进行重点审查是我省人大的一项创新做法,修订后的《条例》对现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不仅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重点审查内容,而且将重点审查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审计、决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满意度测评的全过程。

  四是规范了人大预算审查的时限。为提高可操作性,《条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审议、备案等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政府一般在每年六月底前和十月底前,分别完成预算和决算汇总备案等。

   四对审计部门的要求

  新修订的《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单独成章,对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和各级审计机关配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审计机关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期望和新的要求。如:要求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征求和吸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审计工作报告内容进行了更新表述;完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机制,明确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持续跟踪督办并开展满意度测评,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单位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明确了审计机关和整改责任主体在审计整改中应履行的责任等。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吉安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科

  解读人:夏静

  联系电话:0796-8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