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审计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09  来源:法规审理科

  【相关文件】《吉安市审计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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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吉安市审计局联合吉安市司法局制定印发《吉安市审计局包容审慎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当事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还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有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根据违法情节可以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上述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力。

  二、建立《免罚清单》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免罚清单》,是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我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同时有利于促进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主要内容

  该《清单事项总共2项。

  (一)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条件:【轻微不罚的情形】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改正,及时、完整提供审计资料和配合审计检查,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免予处罚

  (二)违法行为:对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予处罚条件:【轻微不罚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吉安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科

  解读人:周戈

  联系电话:0796-8253176